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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2014-04-21 10: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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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条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所依法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权利,换句话说,也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上述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例如,“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动合同解除权。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获得经济补偿权。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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