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增设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四家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的做法有( )。
-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有( )。
- · 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中,正确的有( )
-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的是( )。
- · 张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张某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 ·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做法,错误的是( )。
- ·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是( )。
- ·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该煤矿改扩建项目安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应取得的证照或者标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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