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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2014-04-21 16:50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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