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如何划分?
【解答】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映十分强烈的;
5)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4、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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