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就是说,它的生效时间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话动。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前的已经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规范这类企业,就有悖立法宗旨,达不到改善现存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目的。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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