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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特点

2005-05-21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1.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概念

  了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首先对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作一个说明。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我们专业的称呼叫概预算人员,认为是搞加、减、乘、除的,是个简单的计算工具。现在叫造价工程师,从字义上理解,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是指把工程技术、工程原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用于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项目方案的优化及管理;师是指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归纳起来讲,“造价工程师”就是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工程经济和管理,并具有实践经验,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确定、控制和管理,使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密切结合,达到人力、物力和建设资金最有效地利用,使既定的工程造价限额得到控制,并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人。更准确地说,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这就是造价工程师。

  2.造价工程师的特点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具有以下特点:①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授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准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经国家授予资格并发给注册证书,不得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②造价工程师是应某个部门或单位法人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而参与工程造价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的,如果没有接受指定、委托或聘请,造价工程师则无权参与上述业务工作。③造价工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管理帮助,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维护当事人和国家及社会公共的利益。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造价工程师的定义和特征,所谓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就是指经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有关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性质、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造价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执业道德及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制度。

  二、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及意义

  人事部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思路是:执业资格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评价的手段,是政府为保证经济有序发展,规范职业秩序而对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技术性强、有关键岗位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控制。简单说,就是政府对从事某些专业的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专业人员独立执行业务,面向社会服务的一种资质条件。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主要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业水准,二是执业道德。目前,我国许多专业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国家开始实行执行资格制度,但对执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刚刚起步,基本属于政府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对提高专业人士的整体水平,规范职业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加入WTO,以及各行业人才市场运行机制逐步规范的情况下,这项制度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按照国家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要求,我们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现行投资估算、预算、工程标底、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核,通常都按各部各地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进行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即使水平再高,也基本脱离不开定额本计价,这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特别是今年起实施的“招投标法”提出了淡化标底,企业以个别成本报价,评标定标以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这些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地转向,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变为在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的计价模式,这是我们专业人员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个新形势。

  上述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和思路早在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就提出来了,最近二年,随着建设市场招投标制的深入发展,各方面要求企业自主定价的呼声更大。近几年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改革尝试,但总的感到步伐不大,当然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完全放开的条件尚不成熟是一个主要原因,但我们专业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市场应变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曾经有同志指出,工程造价改革的最大阻力是企业和专业人员,他们长期依靠现成的定额计价,习以为常,一旦拐杖没有了则将不知所措。因此,尽快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是深化工程造价改革的迫切需要。

  2.是我国加入WTO,参与世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国外大多数国家,为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都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对专业人员依法管理已是国际上的惯例。如英国称工料测量师,美国称造价工程师,日本称积算师,上述国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都经过学会组织的考试,继续教育等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这些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得出的结论是:执业资格制度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规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外进行公平交易,进行技术、经济的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过去,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因此,国内的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所做的工作得不到外方的认可。我国一些地区的外资项目,世行贷款项目等,基本上都被一些国外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控制。此外,国内一些高水平的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在国外承揽任务也是困难重重。90年代后,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已陆续有国外公司以及执业人员进入我国执业,我国入关后,要取消对国民的岐视待遇,国外大批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对这些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已经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能够使我们的队伍在我国加入WTO后尽快融入国际市场开放的需要,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当务之急。

  3.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行使其管理和监督职权,而且更需要造价工程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造价工程师通过指定、委托或聘请,为委托方的工程造价把好关,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第六章权利和义务中已经明确规定,保障造价工程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可以不受非法或行政干预,使造价工程师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发挥为社会提供造价咨询帮助的作用。

  4.是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和促进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需要

  随着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将更加的激烈,无论是投资、设计、承包方或造价咨询单位,运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投资效益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这些都是需要竞争和加强管理才能做到的。市场的竞争最终将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参与建设的各方,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编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注重了经济效益,各单位开始重视概预算人员的工作,目前专业人员的水平,总体上较以前有了提高,但仍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工程造价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计算上的漏算、缺项、工程计量不准,不会做补充定额等现象大量存在,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缺乏能动的影响,优化决策、设计、施工等方案的知识和技能;在开拓一些新的领域方面,如索赔、风险管理、投标策略等更缺乏相应的探索精神。所有这些情况说明,我们这支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离市场尚有一定的距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实行准入制度,建立起适应人才市场竞争,促进工程造价管理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断提高的激励机制。

  三、造价工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1.造价工程师的任务

  造价工程师的任务在75号部令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一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造价工程师受国家、单位的委托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具体执行业务时,必须始终要牢记的一个宗旨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过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达到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是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具体任务;其次,通过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造价工程师执行具体任务的根本目的。75号部令中对造价工程师规定的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任务,体现了二个方面的一致性:一是执行具体任务与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造价工程师向单位或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服从于造价工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任何有损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确实施,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确计价行为的活动,都是与造价工程师的任务不符合的。如果发生上述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造价工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个一致性是,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确实施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一方面,造价工程师不管接受来自于任何方面的指令,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必须首先站在科学、公正的立场上,通过所提供的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不讲职业道德,受利益驱动,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高估冒算,或压价,甚至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利益;另一方面,造价工程师必须通过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顺利实施,而不能盲目的听从长官意志,使来自行政的干预和其他干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首先要明确一点,造价工程师的任务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造价工程师的任务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来达到执行具体任务的根本目的。这是75号令总则中明确规定的。而造价工程师业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造价工程师执业工作范围问题,也就是75号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此看出造价工程师的任务必须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各项业务活动来实现,而造价工程师的各项业务活动,则必须为实现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服务。

  关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人事部、建设部19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文件以及建设部75号部令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部令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上述文件中的规定有二个问题应正确理解:首先,文件中规定的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聘请,在一个单位中为本单位或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这里应注意的是,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这里所指的一个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设计院、施工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次,二十一条执业范围包括了从前期直至竣工以及造价纠纷的鉴定等,可见执业范围是相当宽的。但这条规定的执业范围并不是一个造价工程师去完成,对某个具体执业人员来讲,他的执业范围要受到单位资格的限制。也就是说,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个人执业与所在单位业务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必须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上述规定,一是有利于工程造价专业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家有共同的专业语言,平等的执业环境以及共同的职业道德;二是可以运用各自的技能在从事不同阶段的岗位上,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最优资源方案,使得资金有效地得到利用,这对于维护聘请单位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四、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

  1.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2. 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时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中,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该认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同时,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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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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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 试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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