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行业秩序和良好的行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规范注册房地产(土地)评估师、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特制定厦门市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特指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为承揽业务以压价竞争、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给予委托人或与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以财物和各种名义的好处、回扣、信息费、手续费等。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另行约定。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土地)评估师、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公众利益。不得违背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不得为利益所惑出具虚假报告和高估低评。

  第四条 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专家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实施、检查、监督、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 具体约定

  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收费方面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收费标准

  1、房地产(土地)评估的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福建省物价局(2003)房367号、厦门市物价局厦价房(2004)164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若标准收费低于400元,按400元收取。

  2、装修评估按评估值的3%计。若标准收费低于800元,按800元收取。

  二、最低收费不得低于行业成本低价倾销。该成本包括企业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营管理费用、办公场所租金、机构资质管理及年检费用、估价师管理及继续教育费用、风险保证金、法律诉讼成本、专业行业协会会费、税金及其他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

  三、经测算,行业成本大约为:抵押类及咨询类约为正常计费标准的60%;拆迁类约为正常计费标准的80%,标准房和安置房报告约为2500元/份,装修评估最低为800元/份;司法类以评估价或拍卖价的计费标准的100%(不包含档案调查复印费用);

  第六条 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遵守下列约定:

  一、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提供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

  二、不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

  三、不恶意竞标。对恶意竞标者,参与竞标的评估机构负有举报义务。

  四、使用厦门市统一的《房地产估价委托合同》。

  五、抵押及咨询类评估报告均在协会加盖评估报告备案章后出具。

  六、遵守行业收费自律公约。

  七、拒绝出具虚假、失实报告。

  八、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文本出具估价报告,任何咨询类意见书、函件等格式的文件均属违约行为,一经查实仍按估价报告收费标准计算。

  评估机构在执行业务时,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社会同行监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评估机构如违反自律公约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由协会给予以下处理:

  一、谈话提醒。

  二、业内通报。

  三、限期整改。

  四、公开谴责。

  五、违约处理。

  第八条 违约行为如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时,由协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监督各评估机构执行本公约情况,并对所有签约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以下事宜:

  一、解释、修订自律公约。二、

  二、每月或每季度对评估机构的履约执行自查报告进行复查并撰写检查意见。

  三、每年4次以上的例行评估机构执业情况检查(抽检,不少于5家)。

  四、受理对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五、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违约事件。

  六、处理认定的违约行为,初步拟定处理意见,交给协会,由协会做最后处理。

  七、考评履约情况。

  八、奖励举报人、优秀履约单位。

  九、管理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促使签约者履约、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的经济手段。履约保证金5万元实行预交。履约保证金在自律公约生效后3日内交清,并于每年的年终补齐不足金额。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金: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五条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查实后,自愿缴纳违约责任金:每项违约金额(标准收费金额)2—5倍、5万元以下;同一评估机构一年内违约3次或3次以上的,协会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第六条之约定的评估机构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处自愿缴纳3万元以下违约责任金,并由协会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四条 建立履约通报制度。协会定期通报评估机构履约情况及检查结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自律公约经各评估机构共同签定后生效。

  第十六条 自律公约适用于在厦门市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的机构。

  第十七条 厦门市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自律公约由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自律公约由厦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本自律公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