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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08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2008-10-28 13: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精神,按省注册办有关通知,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2月30日前的,均需申报延续注册。

  一、延续注册申报具体方式:

  1.04年度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于06年已申报过延续注册的,此次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省内)(见附表)

  2)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已在01年、02年、03年、04年注册但中间没有办理过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此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延续申报,申报表二份:

  2)历年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现注册单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4)注册证书原件、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执业印章

  5)凡申请在中介机构注册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6)近期工作业绩(一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造价师执业印章

  二、申报时间:2008年10月27日至2008年11月7日(周六、日休息)

  三、申报费用:此次延续注册费用均为138元,续期后有效期均截止至2010年12月20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省内)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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