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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事故调查处理

2020-10-19 17: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已经采取的措施(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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