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监理人指示变更
类型 | 内容 |
直接指示的变更 | ·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 |
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 ·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 |
3.承包人申请变更
类型 | 内容 |
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提交监理人 ·如建议被采纳,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建议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 |
4.变更估价程序(两个14天)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5.变更的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6.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气候条件属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顺延工期+补偿费用,但不补偿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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