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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监理工程师考点精讲:合同效力

    2021-01-28 10: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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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5日、16日留给2021年监理考生的备考时间不多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各科目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合同效力类型
    特征
    具体事由
    无效合同违法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违心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②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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