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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要约

2021-02-26 16:1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5月15日、16日,留给2021年监理考生的备考时间不多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考生整理了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的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b.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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