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勘察要求』
1.勘察一般要求
■基准日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2.勘察作业要求
■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
3.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
■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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