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2.卖方为监造人员提供的条件及便利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监造的规定
■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 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
■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监造的法律责任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交货前检验的规定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
■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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