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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2022-02-08 13: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好好干活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施工单位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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