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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重点难点:代理关系的理解

2015-11-12 11: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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