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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1年度重庆市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1-12-01 17:45   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1〕216号)的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同意,决定开展2021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抽取比例不低于总数3%,本次检查的受检企业共487家。受检企业名单检查通过信息系统推送、手机短信和通知领取检查通知书等方式向受检企业发送。

二、检查内容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对受检企业所有资质的检查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2、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最低等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6、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或厂房面积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或厂房面积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文件要求,对受检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文件要求,对受检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继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检测工作场所与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对应的场所是否一致;

7、计量认证与检测资质信息对应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发送通知(2021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20日)

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受检企业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

(二)报送资料(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2月11日)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的导出路径:登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后,点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版块,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受检企业信息报送表"自动生成。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信息报送表后自行填报。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受检材料。

(三)集中检查(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24日)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集中检查。一是对受检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二是抽取部分企业实地查看证照信息、办公地点、技术装备、厂房面积等是否与信息系统一致。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

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依法撤回其受检资质,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告知书,告知书送达5日后无异议的,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决定书,撤回其资质,对外公告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对整改期满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对外发布公告,解除屏蔽。

(二)检查结果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更改检查标准或与受检企业串通。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联系电话:63676396。

附件:2021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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