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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债权、债务、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2019-03-25 14: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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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备考资料:债权、债务、债权债务一起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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