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监理工程师《进度控制》备考资料: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
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
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诉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
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先作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作出最后决定的办法。
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三)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
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
2.影响工期
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
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监理工程师应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
承包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报告。
监理工程师也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并做好有关记录,以便为合理确定工程延期时间提供可靠依据。
新规: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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