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判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土方量差异不超过7%,石方量差异不超过5%,砼量不超过3%,均属正常范围。在比较差异量时应分段、分部位进行。
(2)当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监理中心牵头组织对各方提供的实测资料进行仔细的核对,包括重新进行外业测量,以求找出原因,予以协调纠正。
(3)当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又难以找出直接原因时,由监理中心主持在上述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最终工程量:
a.选择可靠、精度较好的某方测量成果。
b.取施工、监理、业主三方测量成果的平均值。
c.选择三方中某两方较可靠、精度较好的测量成果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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