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相关文件、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5.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送检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人员或取样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所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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