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二建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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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一、 基本要求
1. 掌握我国法的形式,尤其是制定机关;
2. 理解我国法的层级。
二、 重点内容回顾
特殊情况
1. 各扫门前雪: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 家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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