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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二建法规知识点

2019-11-14 17: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0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已经起航,你开始为二级建造师考试做准备了吗?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广大考生朋友们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科目考试的一些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每天学一点、心愿近一点,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起来吧!

2020二建预习计划表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一、 基本要求

1. 掌握我国法的形式,尤其是制定机关;

2. 理解我国法的层级。

二、 重点内容回顾

法规1

特殊情况

1. 各扫门前雪: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新旧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 家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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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纲 / 教材

    2024大纲/教材已发布

  • 报 名 时 间

    2月19日起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天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2024年6月1-2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3个月陆续公布

  • 合格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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