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二建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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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一、 基本要求
1. 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不动产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交付主义,占有或交付时设立。
【注意】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依法登记
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自愿登记
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合同成立之日时生效
D.不动产登记由合同签订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选项A表述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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