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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考点: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020-06-19 18:1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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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二级建造师报名在即,考生们都在积极备考,但有许多考生可能在这个阶段会不知从何下手来进行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考点: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动报酬由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

    具体规定:

    1.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应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二)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记忆】劳动单位违法违规,影响到了劳动人员的人身权利。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6.其他。

    【记忆】均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6)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是由于劳动者的主观过错造成(1除外),注意和前面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相结合记忆。

    2.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记忆】不是由于双方的主观原因造成(劳动者非因工),但是确实造成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一般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它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记忆】优先考虑为企业做长期贡献的,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注意】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在诊断、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其他。

    【注意】因工的情形,非因工的情形,注意时间点,并且和“预告解除”相区别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劳动合同期满的;3.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失踪的;5.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6.其他。

    【记忆】前三者是期限已满(或达到相关条件),后面4~5是合同主体消失。

    【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下,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六)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3.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补偿的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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