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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二建工程法规考点

    2020-12-23 17: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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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二级建造师超前备考已开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一些知识点与考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工程法规考点复习:

    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建法规考点128

    二、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一般规定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注意】应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查封、扣押的实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3.冻结的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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