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变更程序
(一)变更提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被动,要提交变更方案
2.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发生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2)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主动提建议
(二)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
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