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案例题第3题
【案例三】背景: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公司责任: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未对B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安全员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经理、业主汇报。
B公司责任:不服从A公司现场管理;违反基坑开挖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预兆未及时抢险。
2.违反了基坑开挖规范要求,软弱土层基坑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不予受理。因为合同中约定了出现争议后仲裁解决。
4.该分包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禁止工程转包。
5.不应当继续履行。已完工作量质量合格应予以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返修后合格应予以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返修后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
6.应该赔偿。无效合同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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