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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相关事宜

    2017-10-11 16:19 来源:福建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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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

    2、《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提交材料:

    注意事项:

    1、申报注册业务时,应通过注册系统将申报注册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齐全;

    2、非本人来我厅窗口办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及变更的,办事人员需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3、所有上传的扫描件都应清晰,并与申请表上所填的信息要一致。

    4、初始或变更注册须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持有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同时取得三类人员证书的,需带上三类人员证书至窗口同时办理。

    5、资格证书编号必须填写为“闽建造(二)XXXXXX”,申请注册专业必须与资格证书专业类别一致,填写不一致的系统将无法上报。

    6、申报初始、延续、增项、重新注册和遗失、污损补办印章时均须在网上申报的同时登录“注册业务网上缴费系统”(具体缴费操作流程可从缴费系统中下载),缴纳执业印章费,发票将随证章一并领取。

    (一)初始注册{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网上办理即可}

    1、通过“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将申报注册网络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以下简称“预审系统)上传所需申报原件扫描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含编号页);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6)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7)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8)电子证件照;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扫描至预审系统)

    3、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至我省进行初始注册的,本人先携带“未注册承诺函”(样本可在省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原件,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皆须交验原件)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进行执业资格信息完整补充录入,十个工作日后按上述两点申报。

    (二)变更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企业变更,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受理: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聘用企业名称更名,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福州市北大路242号一楼):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福州市北大路242号一楼):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提供变更后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延续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受理: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四)增项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受理:

    1、增项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五)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受理:

    1、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六)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材料一式一份),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1、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污损更换,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福州市北大路242号一楼)

    (1)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汇总表(需提供U盘或光盘等电子文档形式,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需交验原件);

    (4)遗失补办人员,需提交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纸(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4)污损、损坏更换人员,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5)注册证书遗失或污损、损坏更换的需另提供2张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

    2、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网上办理即可

    (1)通过“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将申报注册网络数据上报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通过“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预审受理系统”(以下简称“预审系统)上传所需申报原件扫描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含正反面);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纸。

    (七)重新注册

    注册建造师被注销注册后,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申请材料及份数参见初始注册。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点击“网上申报注册”,通过“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文档;

    2、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3、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数据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准予注册;对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办理机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厅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大路242号一楼及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详见附件)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 12:00下午:14:30– 17:30】、【夏季:上午:8:00– 12:00下午15:00– 18:00】

    各地市随时受理变更、延续、增项、注销注册材料。(具体以各地市受理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

    0591-38161636-1,0591-87674698

    监督电话

    0591-38161636,0591-87614009

    受理形式

    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Jsgcj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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