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基本法律知识点16:质权、留置和定金,随着二级建造师考试的报考热度上升,所以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难度也有所提升,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基本法律知识点16:质权、留置和定金,希望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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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6:质权、留置和定金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常见的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速记点评】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经典例题】
1.下列具体行为中,不能构成合法留置关系的是( )。
A.构件厂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加工费用而留置加工构件
B.运输公司由于施工单位拖欠运输费用而留置部分运输的材料
C.检测单位由于施工单位拖欠检测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检测报告
D.停车处由于施工单位拖欠看管费用而拒绝交付保管车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施工企业与钢材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总货值为60万元,双方在协商定金数额时发生意见分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定金数额最多为( )万元。
A.5
B.10
C.12
D.1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60×2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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