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建造师基本法律知识点1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中有很多的考生对考点、知识点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考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二级建造师基本法律知识点1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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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4: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他。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到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速记点评】注意: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经典例题】
1.一般保证期限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
A.6
B.12
C.18
D.2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期限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王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贷款合同,信用社要求王某提供保证人。依照《担保法》规定,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其保证人的是( )。
A.某大学教授
B.某企业财务科
C.某公立小学
D.某街道办事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保证人,选项B错误;同样,学校和街道办事处也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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