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建造师纠纷法律制度知识点14: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二),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中有很多的考生对考点、知识点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考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了二级建造师纠纷法律制度知识点14: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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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4: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二)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执行措施
1.执行的基本措施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1)限制出境;
(12)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3)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报告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不得有以下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飞机、列车软卧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由于出现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结束执行程序。
【速记点评】本题是常考考点,内容较多,可以结合实际来理解记忆。
【经典例题】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可以以其财产支付( )行为。
A.购买经营用车辆
B.乘坐列车软卧
C.旅游
D.购买不动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采取其它措施-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手段。对于选项A来说,“经营用车辆”是完全可以的。
2.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对于选项A、C、D来说,是中止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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