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2 10:15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1)招标项目及内容;
(2)《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5)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6)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9)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1)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2)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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