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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04-16 10:24 来源: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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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赣建价发 [2008]08号

    关于江西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请后直接打印,网址:)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两张同底二寸免冠照片(在后面写好姓名、注册单位、别在申请表上);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程序

      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

      3、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在初始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只能在所在单位注册)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设区市造价站初审,原件经设区市造价站审核,当场退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初审合格的报省造价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审核。

      省直单位及中直在昌单位的人员申请注册,经所在单位核实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审核。

      (四)受理时间

      每年4月1日-5月10日受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工作。5月20日前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及省直有关单位和中直在昌单位将申请注册人员所有材料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造价管理站审核。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延续注册条件的,均应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请后直接打印,网址:);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程序

      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

      3、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在延续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设区市造价站初审,原件经设区市造价站审核后当场退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初审合格的报省造价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审核。

      省直单位及中直在昌单位的人员申请注册,经所在单位核实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省造价管理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审核。

      (四)受理时间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受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工作。11月10前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及省直有关单位和中直在昌单位将申请注册人员所有材料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造价管理站审核。

      三、注册费用

      注册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的规定,注册费用待颁发注册证书时一并收取。

      二00八年四月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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