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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2009年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2009-08-27 11: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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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精神,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具体要求,为了做好我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受聘于辽宁省省域内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并符合延续注册相关规定的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由原聘用单位将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及网上电子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市级注册管理机构,市级注册管理机构核查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原件后,需将原件返还,并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统一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同时缴纳相关注册费用。

      三、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聘用单位所在地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5.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所列的各项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提供,并按照顺序装订成两册,并将一寸免冠照片粘贴在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其中3、4、5项由市级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验核原件后,仅需提供复印件。各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上报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时,同时需提交本市上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

      阶段一:凡在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阶段二:凡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阶段三:凡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阶段四:凡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监理工程师,需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注册费用报送至本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各市注册管理机构需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其他

      1. 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 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如企业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6个月提出。

      3. 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专业注册,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

      4. 因个人及聘用单位需要,符合文件中各阶段申报时间的监理工程师可提前一个阶段提出申请。

      5. 各市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需本市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的,可联系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阎文志,电话:024-23974410.

      附件:        市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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