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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9-10-14 15: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自即日起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受理工作。

  一.受理范围:

  1、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的监理工程师;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09年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监理工程师(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前,仅限本次);

  3、监理工程师不超过65岁。

  二.受理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

  5、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6、一寸免冠照一张(夹在申请表右上角)

  三.材料要求(具体参见办事指南延续注册部分):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为建设部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打印。

  2、未退休人员必须使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与退休证。

  3、社保凭证上需要有有关信息,包括: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参保户号、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社保帐号、缴费明细、社保部门盖章、打印时间(三个月内)综合保险与协保人员不予受理。

  4、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5、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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