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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09年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要求说明

2009-10-20 17: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要求说明

  人员名单(单击下载)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审查工作,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本企业将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及网上电子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审查,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如企业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申请延续注册之前2个月提出。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3、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在受理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时,应核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延续注册继续教育专业和学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已设置有核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这项功能,如果申请人未参加或未完成96学时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系统将显示该申请人没有达到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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