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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定金的概念

2017-09-01 17: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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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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