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和解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1)协商和解
(2)总监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天内确定暂定结果发承包收到暂停结果14天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认可如有一方不同意,以书面形式向总监或造价师提出,说明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该结果成为争议。
在结果不影响履约,应实施该结果。直至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人。
■争议的提交。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进行调解。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异议通知。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
如双方在收到调解书的28天内均未表示异议,则调解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方式的选择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仲裁协议。
不能因为进行仲裁而改变各自的义务。仲裁机构如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费用败诉方承担。
■诉讼方式的选择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