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的消息称,该院日前依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406300元的虞城县农业银行职工(原)任秀玲案进行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任秀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8年至2006年3月份,被告人任秀玲以完成单位分给的揽储任务为名,采取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方法,公开吸收曹某、刘某、袁某、王某等人118笔存款2406300元,并约定5厘至1分不等的年息,然后将吸收的存款分别以 1分2厘,1分5 厘,2分的利息非法贷给虞城县利民生物制药工程有限公司657300元,虞城县利民翠兰化工厂569932元,虞城县利民西街的刘某100000元,开庭前给存款户造成2246300元无法追回。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任秀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任秀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据中国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监保科刘科长介绍,任秀玲于2002年从该行利民储蓄所内退,2004年11月正式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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