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法院判出国内最高精神赔偿金
教授夫妇获30万精神赔偿
事发后,被害女孩的家属在车站寻找目击者。
死者为一名14岁的少女。(视频截图)
26日,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判决。市一中院认定受害夫妇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异常剧烈,改判一审判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提高为30万。这也是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
宣判时,晏教授的妻子遵照医生的嘱咐,在家中吸氧。出事后她的身体一直不好。晏教授和清华大学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这场宣判。
终审判决依然认定,朱玉琴构成直接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场的另外两名司售人员,也对死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均应该予以赔偿,但由于此两人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司承担。
但是,一中院改判了海淀法院此前作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将其提高到30万元。至此,受害教授夫妇获得的各种赔偿,从此前的55万余元提高到了75万余元。
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全国法院目前做出的数目最高的一笔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前,各级法院对精神损害做出的赔偿,最高未超过10万元。
夫妇重登公交车
昨天,晏教授回家后轻轻地告诉妻子:“结束了。法院给了我们国内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作恶的人,已经受到了惩罚。这件事不要再想了,我们重新开始生活。”
“两年前的那一天,是我们夫妇的灭顶之灾。这两年中,同事们给了我们很多安慰,清华大学的很多学生经常来陪伴我们,还有很多陌生人打来电话,这些让我们相信,这个世界上,善良的人远比作恶的人多。”晏教授的妻子说。
谈及这个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晏教授的妻子用沙哑的声音说:“我们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我们上诉,不是因为钱的多少,只是想通过法律,让这些没有基本职业道德的人,受到最大的惩罚。”
案发后,晏教授夫妇一直未再乘坐公共汽车。他们说,他们已经无法承受同一场景的刺激。
昨天,在一审判决后,晏教授夫妇在学生们的陪同下,两年来第一次登上了一辆公交车。
“我们很欣慰。现在可以划卡、还有降价,有进步,司售人员的服务态度也还好。”晏教授的妻子说:“希望毛毛的死,能够对公交服务有一个促进。”
三大原因致终审改判
为什么突破常规予以改判?市一中院解释,因为受害教授夫妇所受的精神损害非同寻常,理由有三:
老来得女不容易
虽然一审法院判定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已经是高限,但一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
法院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即使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人的生命等值。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又失去,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
老夫妇目睹爱女被杀
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亲眼目睹爱女被杀,经历了女儿死亡的全过程。
法院认为,“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这是一场飞来横祸,而且发生在自己眼前。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女儿的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
凶手破坏公众信心
判决书称,“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
法院认为,人们对于社会正常秩序抱有信心,对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4日下午,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乘坐726路公交车进城买书。途中,为了该买1元还是2元车票的问题,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此后,朱玉琴当场将晏教授女儿掐死。
2006年5月,朱玉琴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案终结后,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