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期间(通常为1年)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
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下列收入:
(1)生产、经营收人,指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如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纳税人可以分期确定的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人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此外,还有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下列项目,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高于的部分,不予扣除。
(2)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依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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