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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复习指导:房产税收

2008-10-09 09:0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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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概念:

  房地产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2、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分为从值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

  三、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下列方式视同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予以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课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一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价格……征收契税,一般以契约载明的买价、现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交易,避免发生隐价、瞒价等逃税行为,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产权的转移必然连带着土地权属的变动。房地产价格,会因所处地理位置等条件的不同或高或低。这也是土地价格的一种体现,考虑到实际交易中房产和地产的不可分性,也为防止纳税人通过高估地产价格逃避税收和便于操作,在房地产交易契约中,无论是否划分房产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都以房地产交易契约价格总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5、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6、减税、免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征、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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