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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质量体系认证的国际承认(二)

2008-11-26 09:0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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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AF会议形成“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制度问题”决议就某个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实施特殊的行业性体系认证制度,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问题,IAF会议就此问题形成决议,|建设工程教育网|主要精神如下:

  (1)IAF支持由ISO/IEC制订管理体系标准,并用作认证依据;IAF承认对企业实施体系认证,需要具备相应行业的必要能力,认证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确保必要的专业能力,认可机构有责任对认证机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实施评定并建立信心。

  (2)对于并非由“供方——顾客”支持的国家、区域(即多国)或行业性认证制度,IAF认为可能导致重复审核,增加对资源的需求,产生贸易壁垒等,因此不予鼓励。

  (3)对于由顾客推动并得到供方积极响应的行业性认证制度,IAF有条件地给予支持。有关条件包括:不应对有关ISO/IEC管理体系标准增加或减少要求内容;应确保有关各方的共同参与等。

  (4)对干考虑建立行业性制度的任何组织,IAF要求这些组织尽早寻求IAF的参与。

  4.PAC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CNACR成为PAC执委会成员进一步完善P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组织结构是PAC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经研究决定共成立4个工作组,其中第4工作组稍后正式组建。会议还通过了各工作组规则和执委会规则。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被指定为PAC/WGZ“多边协议”工作组副组长,成为该组织五人执委会成员之一。本次PAC执行委员会会议还研究了PAC下一阶段需开展的工作,包括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加强与EAC(欧洲认证认可组织)和IAF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开展PAC成员国认证(认可)工作调查,为PAC成员认可机构之间实施同行评定和互认准备评审人员等。

  (二)《认可机构多边承认协议的方针与程序》的确定和IAFMLA管理委员会(过渡)

  IAF第八次全体会议及其工作组会议于1996年7月10日至12日在美国西雅图市召开。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中国等21个国家认可机构、国际独立认证组织(IIOC)等4个体系认证机构多边合作组织、美国电子协会等工业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央秘书处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建设工程教育网|IEC)中央办公室等方面的67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在国家认可机构国际同行评审等多边互认的准备工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认可机构多边承认协议的方针与程序》本次IAF全会讨论批准了IAF《认可机构多边承认协议的方针与程序》,该文件是IAF成员国认可机构开展国际同行评审、签订多边承认协议的基本文件,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

  (1)多边承认的方针与程序部分,包括引言、多边互认的过程与申请程序、评审组、评审程序、多边承认协议的加入、多边承认协议的保持等共六章,具体规定了各国家认可机构申请并接受国际同行评审直至签订多边承认协议的全过程活动内容。

  (2)多边承认协议(MLA)文本部分。MLA文本共由10条组成,明确规定了MLA各成员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IAFMLA管理委员会(过渡)”成立按照IAF《认可机构多边承认协议的方针与程序》的规定,对于各国认可机构多边承认的申请、同行评审的组织以及加入IAFMLA的建议等工作均由MLA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鉴于目前尚未签订IAFMLA,本次IAF会议决定成立“IAFMLA管理委员会(过渡)”,由该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首批机构的申请和同行评审工作。“IAFMLA管理委员会(过渡)”共由8个国家认可机构代表组成,即美国RAB、加拿大SCC、瑞典SWEDAC、德国DAR、日本JAB、巴西INMTRO、南非SANAS和中国CNACR.3.首批申请医同行评审的工作计划初步拟定本次IAF会议经过初步调查,将有美国、巴西、英国、荷兰、德国、瑞典、意大利、罗马尼亚、澳大利亚一新西兰、日本和中国等13个国家认可机构作为首批机构申请加入IAFMLA.为加快有关工作进程,本次全会决定:

  (1)首批申请文件接收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9月30日;

  (2)MLA管理委员会(过渡)于1996年10月10日至11日在美国伦敦召开会议,对首批申请进行审查,并具体安排首轮同行评审的有关工作。

  (三)ISO/IEC质量体系评定

  国际承认制度(QSAR)管理委员会首次会议ISO/IEC质量体系评定国际承认制度(QSAR)管理委员会干1996年7月召开首次会议,根据ISO、IEC和IAF三方初步达成的协议,明确(1)认可机构同行评审依据的基本准则是ISO/IEC指南61《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和ISO/IEC指南62《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基本要求》(指南61和62已经发布);(2)认可机构多边承认协议(MLA)的程序由IAF负责制订,经QSAR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作为QSAR程序实施;(3)加入QSAR制度的国际同行评审活动由IAF组织实施,QSAR管理委员会承认IAF的评审结果。

  QSAR管理委员会首次会议同意。

  ——1997年7月,有关国家认可机构正式签订QSAR承认协议,加入QSAR承认制度(但此目标的实现总体上取决于IAF同行评审的工作进展);——QSAR标志应以ISO标志为基础构成,用于认证证书以示国际承认;——QSAR成员认可机构的会费应以相应国家的本国生产总值。(GDP)和贸易额为主并考虑认可的认证机构数量这一因素加以计收;——QSAR管理委员会继续与IEC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四)PAC执委会会议和IAF第九次会议

  1997年1月15日至24日,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执委会议和国际认可论坛(IAF)第九次会议先后在南非举行,首批国际同行评审活动的各评审组正式组成,相关评审技术措施基本确定,对有关国家认可机构的现场评审活动将于1997年3月正式展开。

  IAF第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20日至24日在南非举行,来自美国、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机构及相关方面的代表共76人出席了会议。

  本次IAF会议主要涉及选举新的IAF主席;修改《IAF关于ISO/IEC指南62的实施指南》的草案;修改《IAF关于ISO/IEC指南61的实施指南》的草案;研究确定IAF同行评审工作计划、评审所用工作文件、同行评审过程的协调等相关问题;IAF与ISO/IECQSAR之间的关系协调;IAF与相关区域、国际组织(EAC、PAC、IAAC、|建设工程教育网|IATCA等)的联系等7项内容。

  1.选举新的IAF主席IAF第一任主席由美国标准协会(ANSI)副主席Autery(奥特律)先生担任,奥特律先生于1996年被ISO和IEC正式确定为ISO/IECQSAR管理委员会主席,经奥特律本人提出,本次IAF会议决定改选IAF主席。经有关代表提名,荷兰认可理事会(RVA)总经理官德莱克先生和澳大利亚一新西兰联合认可制度(JAS-ANZ)总裁霍伯特先生作为候选人,由IAF全体成员机构代表举行大会书面计名投票,选举RVA宫德莱克先生为新一任IAF主席。

  2.IAF实确指南按照ISO/IECQSAR和IAF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认可机构是否能够加入ISO/IECQSAR国际承认制度和IAF多边承认协议,ISO/IEC指南61和62构成同行评审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ISO/IEC指南61和62的某些规定仍较原则,为确保可操作性,IAF针对ISO/IEC指南61和62还需进一步编制IAF实施指南,供IAF同行评审时使用。

  本次会议针对会前提出的《IAF关于ISO/IEC指南62的实施指南》第7稿和《IAF关于ISO/IEC指南61的实施指南》第2稿,经过修改,分别形成第8稿和第3稿。修改过程中,主要针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认可将成立专门工作组做进一步研究。业务范围认可始终是各国认可机构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工作点,主要涉及认可业务范围的专业分类、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评定、认证审核过程的专业管理等。

  3.同行评审IAF认可机构成员申请加入IAF多边承认协议须接受IAF的同行评审,同行评审活动具体由IAF多边承认协议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对各国家认可机构的具体评审活动由同行评审组负责实施,同行评审的有关原则由IAF全体会议批准。本次会议决定,《IAF关于ISO/IEC指南阿的检查清单》付诸使用;将欧洲认证认可组织(EAC)的《认可机构同行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审核清单》上升为IAF国际文件;组成首批同行评审,确定各评审组及初步评审时间。

  4.IAF与QSAR之间的关系IAF与ISO/IECQSAR之间的关系成为本次IAF会议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起因主要是IAF的部分认可机构成员认为:QSAR提出的QSAR会费标准过高,会费计算方法木合理;QSAR允许非IAF成员认可机构直接申请加入QSAR;QSAR在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比较受制于ISO和IEC,而不够尊重IAF等。经会议讨论,在当场征得QSAR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意的情况下,IAF决定成立“IAF/QSAR联合工作组”,由该联合工作组代表IAF和QSAR协调双方的有关工作。经过有关代表提名和大会同意,参加联合工作组的IAF方面代表由6人组成,其中认可机构代表4人、认证机构代表1人、工业组织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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