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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合同基础知识(二)

2008-12-05 11:1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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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设备工程相关的合同均要求是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经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之引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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