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和范围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
(2)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3)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
(4)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5)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收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2)政府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3)诉讼。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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