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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2月30日

2008-12-25 18:3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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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8]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23日至24日,具体安排如下:

  5月23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5月24日

  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一)《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2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1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于2009年1月12日至13日到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东楼D座六层;联系电话:64097944、64097988转8610、8606、8605)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5月19日至2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试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63959161、63959162

  2、中心信箱咨询: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首页,进入“中心信箱”栏目,按照提示进行咨询。

  附件: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新旧专业对应表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环境规划与管理  
生态学   生态学  
化学   化学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生物科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生物科学与技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规划与管理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大气科学   气象学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大气科学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  
生物化学工程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  
农业资源与环境   农业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规划与利用  
其他环保总局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注:本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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