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的概念
处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内、民族自治地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以地方性法规和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度、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决定。
(三)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1.处理的时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3.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例题。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有(ABCD)
A.土地侵权案件
B.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C.土地违法案件
D.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E.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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