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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管条例修订市民踊跃建言

2007-03-19 13:5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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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力求立法充分反映民意

  物管条例修订市民踊跃建言

  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向市民群众征求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部分市民踊跃建言。针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住宅区、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的规定,有市民提出,住宅物业由谁来管,应当由业主自己投票决定,而不必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

  应允许业主自己选“管家”

  《条例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除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招标不招标的,其选聘结果无效。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住宅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对此,有市民认为,住宅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应当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这一设定本意是好的,旨在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但是在实践中却很难做到,比如在评标委员的选定上,业主所占比例很小,往往不到半数,不能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利益,大多数业主对最后确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满意。再者,招标过程相当复杂而繁琐,业主委员会很难去完成。因此应该采取另外一种简便而又能代表广大业主意见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这就是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由哪一家企业来管理自己的物业。

  住宅管理服务费应由市场调节

  《条例修订草案》第九十八条规定,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位市民认为,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价格确定方式应该反向调整,也就是说,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住宅物业的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物业指导价仍然偏高,如果改变这种定价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许价格更低。因为现在物业管理公司很多,他们都争相报出低价承揽业务,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业主受益。物业管理是商业服务行为,深圳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应该坚持市场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物业管理要强化“服务”意识

  一市民来信建议,应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改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即在题中增加“服务”二字。他说,“管理”和“管理服务”有很大区别,很多纠纷就是因物业管理企业强调“管理”忽略“服务”而产生;强调“管理”的同时也要强调“服务”,这才恰当。

  另有市民就总则中的术语含义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市民指出,“物业”术语中关于物业的附属设施的含义应该包括物业的大门、小区内的市政道路及市政道路上的路灯:“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应该更广些,否则一些应该免费的场所如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就可能被列出单独管理,变成收费的场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物业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和专有共用部分,因此应该明晰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向,否则会有失公平。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4月9日

  考虑到《条例修订草案》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为集中民智,市人大常委会把该文件刊登于2月16日深圳特区报A8和A9版上,征求市民群众的意见。尽管时值春节长假,但仍有市民群众踊跃发邮件发表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将成为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的参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的时间到4月9日才截止,希望更多的市民来信、来电和邮件,使立法中充分反映民意。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hzw@szrd.gov.cn和传真电话82001193反馈。

  物管条例草案:http://www.pmabc.com/viewnews_6182.html

延伸阅读:深圳 物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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