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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2008-01-27 15:0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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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

  (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

  (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

  (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二)确定考试费标准;

  (三)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

  (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试内容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

  第六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第七条已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监理专业增项或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升级为监理工程师,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其已有监理专业所对应的科目免考,仅须报考拟增项或升级所对应的专业知识科目,资格升级须加考综合考试科目。

  第八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符合本办法有关报考条件,免考《监理理论》科目,其余科目按第六条规定报考。

第三章 报考管理

  第九条报考者须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报考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

  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参加监理培训并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4、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且自愿参加考试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和报考科目核定表,并提供本人学历、职称、监理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四张。已取得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监理资格的,须出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报考者对个人报考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报名表须经报考者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报考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或报考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考材料报所属的省级质监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报考资格审查须按报考条件审验报考材料,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报考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省级质监站应于考试前20天向应考者核发准考证,载明考试科目、考场、时间等事项和有关考试纪律。同时收取考试费。

  第十五条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印卷、考务、阅卷等相关考试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拟定并报管理部门批准,或参照有关执业资格报考费标准具体确定,每个科目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由部统一确定,具体考试通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考场应集中设置在省会城市,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考场的设施及环境条件应达到全国高考考场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应考者届时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必备文具,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密封,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全部考试结束后由部质监总站组织阅卷工作,并根据考试情况报部领导小组核定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部质监总站负责核准考试成绩,并在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上予以公布。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后10日内登录交通部、部质监总站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对于分数申诉事宜,按照只更正分数累计错误、判卷错误不予更正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向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执业资格确认

  第二十三条部领导小组根据应考者的考试结果,核定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其监理专业,并颁发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经济和工程系列专业知识、综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绩均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应考者报考的监理知识科目均合格,经济或工程系列专业知识合格的,按其合格的专业知识科目确认其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专业增项或资格升级。

  第二十六条2002年以前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应考者,其规定报考科目成绩合格的,确认其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替考行为。由监考人员勒令替考者退场,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通过考试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当场没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应考者退场,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已考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当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监考人员没收考卷。

  第二十八条以报考材料弄虚作假、非法获得试题等手段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监理执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九条经查实报考材料虚假的,追究报考者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报考资格审查人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查人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规定、隐情不报、纵容作弊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考试管理的有关单位、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泄密。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执行本规定、报考资格审查不严、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地区,予以通报、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考试组织管理资格。该地区报考者统一安排到临近地区报考和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不组织考前培训。确有培训需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应考者自愿参加的原则将考前培训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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