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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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

2008-01-01 18:4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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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考〔2007〕326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和报考条件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考试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缴分离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精神,现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和省各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水平认证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和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资格考试考务费实行收缴分离办法,由原委托各市人事部门代收后上缴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改为由考生直接缴入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即由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考试报名时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缴入指定的省财政专户。

  二、鉴于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目前在县(市)设有考点,且考试次数多、考试时间不统一,该项考试考务费的收缴在2008年仍委托各有关市人事部门代为收取,并应在考试报名结束后10日内按规定的标准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30613500261289512304,开户银行:建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同时,将上缴的时间和金额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备案。

  三、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审查行为,严格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今后各市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相关考试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市的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和在市设有考点的资格考试的监考、场租等费用支出,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商省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标准统一拨付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五、各市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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